离婚案件管辖一般规定
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。以下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规定:
1. 通常情况 :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,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2. 特殊情况 :
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、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、被劳动教养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,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,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3. 涉外离婚 :
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,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以上规定确保了离婚诉讼能够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进行,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,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发生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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